哪些是議付信用證?接下來跟著凡爵國際小編一起熟悉下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什么是議付信用證?
議付又稱出口押匯,是指由被授權議付的銀行對匯票/單據(jù)付出對價。如果只審查單據(jù)而不支付對價并不構成議付。議付行是準備向信用證受益人購買信用證下單據(jù)的銀行,議付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被指定的愿意議付該信用證的銀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銀行。
議付信用證(Negotiation L/C)是指開證行承諾延伸至第三當事人,即議付行,其擁有議付或購買受益人提交信用證規(guī)定的匯票/單據(jù)權利行為的信用證。如果信用證不限制某銀行議付,可由受益人(出口商)選擇任何愿意議付的銀行,提交匯票、單據(jù)給所選銀行請求議付的信用證稱為自由議付信用證,反之為限制性議付信用證。我國出口業(yè)務中,大多使用議付信用證,也有少量使用付款信用證和保兌信用證的。
對議付信用證,除非通知行已對信用證加以保兌,否則它是有追索權的。從票據(jù)關系來看,在議付信用證下,匯票是一種在法律意義上與信用證相分離的票據(jù)。如付款人拒絕付款,持票人可向背書人行使追索權,但未保兌信用證的議付行不承擔向受益人履行支付的義務,受益人不得直接迫使議付行議付匯票。如是自由議付信用證,議付行與開證行之間根本不存在協(xié)議,而僅僅有開證行向所有銀行授予的一般議付權利。議付信用證的類別
議付信用證是指信用證規(guī)定由某一銀行議付或任何銀行都可議付的信用證。指定某一銀行議付的信用證稱為“限制議付信用證”(Restricted Negotiation CrEDIt);任何銀行都有權議付的信用證稱為“公開議付信用證”(Open Negotiation Credit)或稱“自由議付的信用證”(Freely Negotiation Credit)。凡公開議付信用證,一般來講在信用證的議付條款中須注明“公開議付”(Free Negotiation)字樣,且開具公開議付信用證的銀行,一般來講系信譽好,手續(xù)簡便,銀行費用較低的銀行。
另外,凡在信用證中未注明有關公開議付(Open Negotiation)或限定議付(Restricted Negotiation)字樣者,皆視為付款取單的直接信用證(Straight Credit),不允許任何銀行予以議付,此種信用證稱不許議付信用證。議付信用證與付款信用證的主要區(qū)別一、議付信用證
一般情況下,議付信用證是非限制性信用證,不指定具體由哪一間銀行議付,受益人當?shù)氐娜魏毋y行都可以辦理議付。
一般情況下,議付行與開證行不是同一銀行。
議付是議付行對受益人的單據(jù)辦理融資,而融資款即由開證行根據(jù)其在信用證中的承諾償付。除非受益人與議付銀行另有協(xié)議,議付信用證項下,議付行向受益人支付票款之后仍有追索權。
議付信用證都要求受益人出示匯票。通常,受益人為出票人,開證行為付款人。議付行議付之后,憑匯票/單據(jù)向開證行索償。二、付款信用證
一般情況下,付款信用證是限制性信用證,明確規(guī)定由哪一間銀行付款,付款行通常是開證行自己,或是它指定的銀行(通常是它的海外分行或姐妹銀行)。
付款信用證的開證行承諾的是“終局”付款行為。除非受益人與銀行另有協(xié)議,付款行向受益人支付票款后沒有追索權。
付款信用證正常不需要受益人出示匯票。議付信用證的操作運用
議付信用證中規(guī)定,開證行對議付行承擔到期承兌和付款的責任,“UCP 5OO”規(guī)定,銀行如僅僅審核單據(jù)而不支付價款不構成議付。
我國銀行對于議付信用證的出口結匯方式,除出口押匯外,還采用另外兩種:一是收妥結匯,即收到單據(jù)后不敘做押匯,將單據(jù)寄交開證行,待開證行將貨款劃給議付行后再向出口商結匯 ;另一種是定期結匯,即收到單據(jù)后,在一定期限內(nèi)向出口商結匯,此期限為估計索匯時間。因此上述兩種方式,對議付銀行來說,都是先收后付,但按“UCP5OO”規(guī)定,銀行不能取得議付行資格,只能算是代收行。
議付信用證的信用證有效期的失效地點通常在出口國,匯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開證行或其指定的其他銀行。根據(jù)《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500號出版物)第9條規(guī)定:“開立信用證時不應以申請人作為匯票付款人,如信用證仍規(guī)定匯票付款人為申請人,銀行將視此匯票為附加的單據(jù)。”議付信用證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分析
從UCP500的規(guī)定來看,議付信用證的議付行、償付行(指開證行或保兌行,以下討論以開證行為例)、受益人的權利與義務之明確比較復雜 尤其是議付行的權利與義務之確定則更為復雜,它涉及到開證行,也涉及到受益人,故以下討論議付行、開證行的權利與義務問題。一、議付行的權利與義務
議付行在議付信用證法律關系的構建中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其權利與義務明確直接關系到受益人、償付行(開證行、保兌行)的權責的明確。UCP500就議付行的權利與義務作了一般性的規(guī)定,但是也遺留了一些問題由信用證的準據(jù)法來約束,這些遺留問題給議付行和受益人預見其行為的后果增加了不確定性
1.議付行的義務
UCP500對議付行的義務規(guī)定主要表現(xiàn)在如下幾方面:
其一,審核單據(jù)的義務。該項義務也是其最為重要的義務。UCP500不僅肯定了單據(jù)必須交給議付行(見UCPS00第十條),而且在審單的時間要求、審單的標準中也就指定銀行(包括議付行)作了規(guī)定。在審單的具體要求上,銀行必須合理謹慎地審核信用證的所有單據(jù),以確定其是否表面上與信用證相符 如果議付行不能及時地按照UCPS00的要求謹慎地審核單據(jù),將要承擔由此導致有關當事人損失的法律后果。
其二,通知的義務。如果議付行認為所接受單據(jù)存在表面不符的問題,并決定拒絕接受單據(jù)時,則應不延誤地以電訊方式通知有關方,如不可能用電訊方式通知時,則以其他快捷方式通知此事,但不能遲于收到單據(jù)的翌日起算七個銀行工作日。該通知須說明銀行憑以拒絕接受單據(jù)的全部不符點,并說明單據(jù)已經(jīng)由本行代為保管或者將退回給交單人(見UCPSO0第十四條第1項)。議付行在履行自己義務的同時享有一定的權利,這主要有三方面的內(nèi)容:一是向開證行(或其他償付行)索償;二是其償付遭到開證行向受益人索償《或其他償付行)拒付時;三是免責權益。
2.議付行向開證行索償
關于向開證行索償,UCPS00明確賦予了開證行{或其他償付行)向議付行償付的義務,這也是信用證下銀行信用的自然延伸。但在實踐中往往存在議付行遭到拒付的情形。根據(jù)UCPS00的規(guī)定,議付行遭此情形主要是單據(jù)與信用證存在不符點。因此,議付行為避免遭到償付銀行的拒付,應該謹慎地履行審核單據(jù)的義務。
3.議付行向受益人的索償
如果議付行遭受開證行或其他議付行的拒付,便可以通過向受益人追償?shù)耐緩絹慝@得補救 議付行向受益人追索的法律問題有如下幾點需要明晰:追索權的法律依據(jù)何在?如果議付行和受益人未就追索問題作出明確的約定,是否依然可以行使追索權?在何種情形下可以行使追索權?這種追索權是否可以通過適當?shù)姆绞絹矸艞?如果議付行在審核單據(jù)時有過錯,這是否意味著追索權的無效?這些問題很難在UCPS00的規(guī)定中得到圓滿的答案。而且各國法律也往往缺乏明確的規(guī)定,在此可依法理并結合相關法律制度進行思考和分析。
(1)議付信用證有無追索權的實踐
從銀行的實踐來看,議付信用證可分為有追索權和無追索權的信用證。有追索權信用證(With Recourse LeTTer of Credit),其英文文字表示法中的“Recourse”是表示“追索”、“請求償還”之意,為了準確地表示其意,信用證中常用追索權(Right of Recourse)的文句子以表述。其追索權的信用證須在信用證中載明“有追索權”(Right of Recourse)字樣。但在實務中,凡未載明“無追索權”(Without Recourse )字樣者皆為有追索權信用證;如果信用證明確規(guī)定“無追索權 (Without Recourse)的.則稱為無追索權信用證(Without Recourse Letter of Credit),在信用證中應載明字樣,以示明確。無追索權信用證,是指出口商簽發(fā)“對出票人免責”(Drawn without Recourse)字句的跟單匯票, 若遭到拒付時,持票人或議付銀行不得向出票人或背書人行使追索權。換言之,議付銀行不得要求出票人退還所墊之款額,所遭損失由議付銀行自己承擔。
各國銀行界對無追索權信用證簽發(fā)“對出票人免責”的跟單匯票,持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其原因有三:第一,憑信用證項下簽發(fā)的跟單匯票(Documentary Draft)與憑契約規(guī)定的非信用證方式所采用匯票(Draft)作為支付手段,兩者有諸多共同之處,也有一定的區(qū)別,實踐中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第二,各國都有自己的票據(jù)法,在有關匯票追索權問題的規(guī)定上比較一致,但是也有一定的差異:如日本的票據(jù)法第九條第二項規(guī)定,無追索權的匯票是無效的,并聲明不允許采用無追索權的匯票。但是英國銀行所屬設在亞洲各國銀行的實踐,對不可撤銷無追索權的信用證的理解是只對出票人無追索權。德國和意太利等國家憑無追索權信用證作為交付方式,僅要求開單據(jù),而不要求匯票,他們認為單據(jù)所列內(nèi)容已滿足了支付的要求。
(2)追索權的依據(jù)及放棄問題
很顯然,UCPS00并沒有對議付行與受益人之問的關系進行明確的規(guī)定,尤其是議付行在遭受拒付時,能否向受益人追償,更是沒有涉及。從信用證議付的具體操作實踐來看,議付信用證的議付有兩種情形:有匯票的議付和無匯票的議付。對于前者,銀行可以根據(jù)支配信用證的法律體系中的票據(jù)法來行使追索權。因為多數(shù)國家票據(jù)法都明確肯定了票據(jù)持有人在遭到拒付時,擁有向出票人、背書人追索的權利。如英國1 882年《票據(jù)法》第43條規(guī)定:“依照本法規(guī)定,凡因匯票不獲承兌而退票的,匯票持有人就享有對出票人及背書人追索的直接權利,而沒有必要為付款提示。 韓國《商法》第43條指出:“到期未付款時,持票人可向背書人、出票人及其他票據(jù)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在下列情形下,期滿前也可行使追索權:(1)全部或部分承兌被拒絕時;(2)在已承兌的付款人破產(chǎn)的情形下,停止付款時,或者對其財產(chǎn)的強制執(zhí)行未奏效時;(3)禁止為承兌而提示票據(jù)的票據(jù)出票人破產(chǎn)時。我國《票據(jù)法》第61條規(guī)定:“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chǎn)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的。”有鑒于此,銀行在匯票項下的議付所享有的對受益人的追索權,是票據(jù)法上的權利,并不需要當事人之間有明確的約定,即使票據(jù)未載明議付行對受益人享有追索權,也不意味著其追索權的喪失。當然,若議付行明確在票據(jù)或其他文件上表明放棄追索權,則銀行不能行使追索權。因為法律所賦予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當事人可以自由地處分。
(3)議付行有審單過錯時的追索問題
對于議付行在審核單據(jù)上有過錯并遭到開證行拒付時,議付行對受益人的追索權是否就喪失了?如果僅從票據(jù)的角度來考慮,各國票據(jù)法通常規(guī)定,票據(jù)持有人的追索權喪失通常基于如下理由: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書、退票理由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等:這些喪失追索權的事由并沒有將銀行審核單據(jù)的過錯納入。如果將信用證項下的匯票與一般意義上的匯票相等同,則議付行并不因審核單據(jù)的過錯而喪失對受益人的追索權。從法理上來說,如果信用證項下的跟單匯票是符合票據(jù)法要求的匯票,則該票據(jù)可以與信用證相分離。因此,議付行謹慎審棱單據(jù)的義務并不影響匯票上的權益。
但是有人認為,信用證項下的跟單匯票區(qū)別于票據(jù)法上的匯票,因此不能簡單得出前述結論。這種觀點的根據(jù)在于:信用證項下的跟單匯票并不意味著出票人所指定的付款人是無條件的付款,事實上,出票人所指定的付款人的付款是有條件(即要求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的。可是這并不能成為信用證項下跟單匯票不是票據(jù)法調整的匯票的理由,因為這里的無條件付款承諾是出票人作出,即信用證受益人作出,盡管信用證開證人可以依據(jù)單單不符或單證不符而拒絕接受付款,但是出票人的付款責任與此不同,它不能如此拒絕:事實上、現(xiàn)實的國際貿(mào)易結算實踐表明,出票人所出具的匯票都與一般票據(jù)法所調整的匯票沒有實質性的區(qū)別。信用證項下匯票是否符合票據(jù)法的要求,應該取決于出票人在票面所作的記載,而不是信用證的指示或其他文件的說明。從跟單匯票票面的實踐來看,跟單信用證項下匯票的獨特之處在于:匯票加注了出票條款(Drawn clause一)表明匯票起源交易,如按某號信用證裝運某種貨物(如Drawn under credit No 1147 against shipment of cotton piece goods):這種加注的出票條件并不構成支付的前提條件,即出票人并不能因此主張其出票是有條件的承諾支付。
(4)無跟單匯票的議付信用證項下的追索權
如果信用證項下的議付缺乏 票時,銀行又基于何種依據(jù)來行使追索權?筆者認為,此種情形下,銀行只能根據(jù)其在議付的單據(jù)或獨立的議付協(xié)議上表明議付是有追索權的。倘若缺乏這種明示則很難有效地行使追索權。因為此種情形下的買賣單據(jù)可以被認定為是買斷所有權的行為。假如單據(jù)存在缺陷,則銀行行使追索權可能遇到如下障礙:其一,銀行有義務審核單據(jù)是否表面與信用證相符,若因單證不符遭受拒付,議付行將承擔審核單據(jù)的過錯責任,受益人并因此而拒絕向銀行賠付。其二,如果因開證行的無履行能力而使議付行不能得到償付,則受益人便試圖通過權利本身并不存在瑕疵,而是一種正常的商業(yè)風險為由來拒絕向議付行賠付。只有在審核單據(jù)并無過錯,而開證行有無理拒絕償付的情形下,議付行才能基于所購買的單據(jù)存在權利上的瑕疵而向受益人追索。因為作為單據(jù)的所有人——受益人(出口商)在出售單據(jù)時,有義務擔保其出售的權利上無瑕疵。
4.議付行享有的免責權
UCPSO0一般性賦予銀行的權利可看出,議付行享有的免責權利主要有如下情形:
一是對單據(jù)的有效性的免責,議付行對任何單據(jù)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zhèn)涡曰蚍尚ЯΓ驅τ趩螕?jù)上規(guī)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條件,概不負責,銀行對于任何單據(jù)中有關的貨物描述、數(shù)量、重量、質量、狀況、包裝、交貨、價值、或存在與否,對貨物的發(fā)貨人、承運人、運輸行、收貨人或保險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誠信、行為及(或)疏忽、清償能力、執(zhí)行能力或信譽也概不負責。
二是對電文傳輸?shù)拿庳煟淬y行對由于任何文電、信函或單據(jù)在傳遞中發(fā)生延誤及(或)意識所造成的后果,或對于任何電訊在傳遞過程發(fā)生的延誤、殘缺或其他差錯概不負責,銀行對專門屬于翻譯及(或)解釋上的差錯也不負責,銀行保留將信用證條款原文照傳而不翻譯的權利。
三是困不可抗力導致的損失而免責,銀行對于天災、暴動、騷動、戰(zhàn)爭或銀行本身無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而營業(yè)中斷,或對于任何罷工或停工而營業(yè)中斷引起的一切后果概不負責,除非經(jīng)特別授權,銀行在恢復營業(yè)后,對于在營業(yè)中斷期問已逾期的信用證,將不再進行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
四是因申請人的原因而免責,如銀行為執(zhí)行申請人的指示,或者申請人應受外國法律和慣例加諸銀行的一切義務和責任的約束等,均應由申請人對銀行承擔賠償之責。二、開證行的權利與義務
在信用證法律關系中,議付行與開證行的關系極為重要,因為議付行的受償取決于開證行的償付或拒付,而議付行的受償與否直接影響著受益人的權益。
UCPSO0對開證行義務有比較明確的規(guī)定,這主要表現(xiàn)在如下幾方面:(1)對議付行進行償付,并不得追索。UCP500規(guī)定,當開證行授權另一家銀行依據(jù)表面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jù)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時,開證行和保兌行應對已付款、已承擔延期付款責任、已承兌匯票或已作議付的指定銀行付款。在償付問題上,如果議付行未能從償付行處獲得補償,則開證行就不能解除自己的償付責任,而且議付行作為償付行時,開證行不能要求償付行提供證實單據(jù)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證明;開證行還應該對議付行索償?shù)馁M用及利息損失進行補償。(2)按照UCPSO0的要求及時、謹慎地審核單據(jù)的義務。這種義務要求與議付行的要求基本一致 (3)及時、適當?shù)匕l(fā)出拒付通知的義務。
開證行的權利則主要有:(1)對存在單單不符或單證不符的情形,有權拒絕付款。UCP5O0規(guī)定:開證行或保兌行收到單據(jù)后,必須僅以單據(jù)為依據(jù),確定這些單據(jù)是否表面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如與信用證條款不符,則可以拒絕接受單據(jù)(見UCP5O0第十四條Ⅱ項)。f2)享有免責權益。開證行享有與議付行同樣的免責權益。三、受益人的權利與義務
受益人的權利主要有:要求議付行給付款項;要求修改信用證的權利;當開證行無理支付時,受益人可以向進口商直接交單付款。受益人義務有:按照信用證要求提供與信用證表面要求相符的單據(jù);在議付行遭受拒付時,對議付行進行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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