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繕制的單證審核指南詳解,接下來跟著凡爵國際小編一起熟悉下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單證的審核是對已經繕制,備妥的單據對照信用證(在信用證付款情況下)或合同(非信用證付款方式)的有關內容進行單單,單證的及時地檢查和核對,發現問題,及時更正,達到安全收匯的目的.
一、單證審核的基本方法:
縱向審核法
是指以信用證或合同(在非信用證付款條件下)為基礎對規定的各項單據進行一一審核,要求有關單據的內容嚴格符合信用證的規定,做到“單,證相符“
向審核法
在縱向審核的基礎上,以商業發票為中心審核其他規定的單據,使有關的內容相互一致,做到“單,單相符”。
二、單證審核的重點
(一)綜合審核的要點:
檢查規定的單證是否齊全包括所需單證的份數.
檢查所提供的文件名稱和類型是否符合要求.
有些單證是否按規定進行了認證.
單證之間的貨物描述,數量,金額,重量,體積,運輸標志等是否一致.
單證出具或提交的日期是否符合要求.
(二)分類審核的要點:
匯票
匯票的付款人名稱、地址是否正確;
匯票上金額的大、小寫必須一致;
付款期限要符合信用證或合同(非信用證付款條件下)規定;
檢查匯票金額是否超出信用證金額,如有信用證金額前有“大約”一詞可按10%的增減幅度掌握;
出票人、受款人、付款人都必須符合信用證或合同(非信用證付款條件下)的規定;
幣制名稱應信用證和發票上的相一致。
出票條款是否正確如出票所根據的信用證或合同號碼是否正確。
是否按需要進行了背書。
匯票是否由出票人進行了簽字。
匯票份數是否正確如“只此一張”或“匯票一式二份有第一匯票和第二匯票”
2.商業發票
抬頭人必須符合信用證規定;
簽發人必須是受益人;
商品的描述必須完全符合信用證的要求;
商品的數量必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單價和價格條件必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提交的正副本份數必須符合信用證的要求;
信用證要求表明和證明的內容不得遺漏。
發票的金額不得超出信用證的金額,如數量、金額均有“大約”,可按10%的增減幅度掌握。
3.保險單據
保險單據必須由保險公司或其代理出具;
投保加成必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保險險別必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并且無遺漏;
保險單據的類型應與信用證的要求相一致,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保險經紀人出具的暫保單銀行不予接受;
保險單據的正副本份數應齊全,如保險單據注明出具一式多份正本,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所有正本都必須提交;
保險單據上的幣制應與信用證上的幣制相一致;
包裝件數、嘜頭等必須與發票和其他單據相一致;
運輸工具、起運地及目的地,都必須與信用證及其他單據相一致;
如轉運,保險期限必須包括全程運輸;
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保險單的簽發日期不得遲于運輸單據的簽發日期;
除信用證另有規定,保險單據一般應作成可轉讓的形式,以受益人為投保人,由投保人背書。
4.運輸單據
運輸單據的類型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起運地、轉運地、目的地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裝運日期/出單日期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收貨人和被通知人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商品名稱可使用貨物的統稱。但不得與發票上貨物說明的寫法相抵觸;
運費預付或運費到付須正確表明;
正副本份數應符合信用證的要求;
運輸單據上不應有不良批注;
包裝件數須與其他單據相一致;
嘜頭須與其他單據相一致;
全套正本都須蓋妥承運人的印章及簽發日期章;
應加背書的運輸單據,須加背書。
5.其他單據如裝箱單、重量單、產地證書、商檢證書等,均須先與信用證的條款進行核對,再與其他有關單據核對,求得單、證一致,單、單一致。
三、單證審核常見差錯
匯票大、小寫金額打錯;
匯票的付款人名稱、地址打錯;
發票的抬頭人打錯;
有關單據如匯票/發票/保險單等的幣制名稱不一致或不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發票上的貨物描述不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多裝或短裝;
有關單據的類型不符合信用證要求;
單單之間商品名稱/數量/件數/嘜頭/毛凈重等不一致;
應提交的單據提交不全或份數不足;
未按信用證要求對有關單據如發票/產地證等進行認證;
漏簽字或蓋章;
匯票/運輸提單/保險單據上未按要求進行背書;
逾期裝運;
逾期交單。
四、有問題單據的具體處理
對有問題的單據必須進行及時更正和修正。否則,將影響安全收匯。在規定的效期和交單期內,將有問題的單據全部改妥。
有些單據由于種種原因不能按期更改或無法修改,可以向銀行出具一份保函(通常稱為擔保書),保函中交單人要求銀行向開證行寄單并承諾如果買方不接受單據或不付款,銀行有權收回已償付給交單人的款項。對此銀行方面可能會接受。不過最好不要這樣做。因為出具保函后,收不到貨款的風險依然存在。同時要承擔由此產生的其他費用。交單人向銀行出具保函一般應事先與客戶聯系并取得客人接受不符單據的確認文件。
請銀行向開證行拍發要求接受不符點并予付款的電傳(俗稱“打不符電”)。有關銀行在收到開證銀行的確認接受不符單據的電傳后再行寄送有關單據,收匯一般有保證,此種方式可以避免未經同意盲目寄單情況的發生。但要求開證行確認需要一定的時間同時要冒開證行不確認的風險并要承擔有關的電傳費用.
改以托收方式。由于單據中存在不符點,原先信用證項下的銀行信用已經變為商業信用,如果客人信用較好且急需有關文件提取貨物,為減少一些中間環節可采用托收方式。
上述各項措施主要是從有效控制貨物所有權的前提下,以積極,穩妥的方式處理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單據,避免貨款兩空情況的發生。因為只要掌握了代表物權的運輸單據,買方就不能提取貨物的.如果買方仍然需要這批貨物,那么買方也會接受有不符點的單據的。 這里必須切記的是,不符單據是有很大風險的,對不符單據的接受與否完全取決于買方。
信用證常見不符點
一.信用證過期;
二.信用證裝運日期過期;
三.受益人交單過期;
四.運輸單據不潔凈;
五.運輸單據類別不可接受;
六.沒有\"貨物已裝船\"證明或注明\"貨裝艙面\";
七.運費由受益人承擔,但運輸單據上沒有\"運費付訖\"字樣;
八.啟運港、目的港或轉運港與信用證的規定不符;
九.匯票上面付款人的名稱、地址等不符;
十.匯票上面的出票日期不明;
十一.貨物短裝或超裝;
十二.發票上面的貨物描述與信用證不符;
十三.發票的抬頭人的名稱、地址等與信用證不符;
十四.保險金額不足,保險比例與信用證不符;
十五.保險單據的簽發日期遲于運輸單據的簽發日期(不合理);
十六.投保的險種與信用證不符;
十七.各種單據的類別與信用證不符;
十八.各種單據中的幣別不一致;
十九.匯票、發票或保險單據金額的大小寫不一致;
二十.匯票、運輸單據和保險單據的背書錯誤或應有但沒有背書;
二十一.單據沒有必要簽字或有效印章;
二十二.單據的份數與信用證不一致;
二十三.各種單據上面的\"Shipping Mark\"不一致;
二十四.各種單據上面的貨物的數量和重量描述不一致。
常見的錯誤出單日期
匯票日期早于發票日期
匯票日期早于提單日期
發票日期晚于交單日
保單日期晚于提單日期
箱單日期早于發票日期
產地證日期晚于提單日期
檢驗證書日期晚于提單日期
出口許可證日期晚于提單日期
受益人證明或聲明日期早于提單日期
提單知識
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有關規定(Aet.23)及銀行審單標準,單式海運或港對港提單的正確繕制有如下要求:
一. 整套正本提單注有張數。是否按信用證條款交呈。
二. 提單正面是否打明承運人(CARRIER)的全名及“承運人(CARRIER)”一詞以表明其身份。
三. 如提單正面已作如上表示,在承運人自己簽署提單時,簽署處毋須再打明承運人一詞及其全名。舉例:如提單正面已打明(或印明)承運人全名為XYZ LINE及“CARRIER”一詞以示明其身份,在提單簽署處(一般在提單的右下角)經由XYZ LINE及其負責人簽章即可。 如提單正面未作如(二)表示;且由運輸行(FORWARDER)簽署提單時,則在簽署處必須打明簽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XYZ LINE, the carrier或ABC FORWARDING Co on behalf of XYZ LINE the carrier。如提單正面已作如(二)表示,但由運輸行(FORWARDER)簽署提單時,則在簽署處必須打明簽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the carrier或as agents for/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四. 提單有印就“已裝船”(“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on board…”)字樣的,毋須加“裝船批注”(“On board notation”);也有印就“收妥待運”(“Receiv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for shipment…”)字樣的則必須再加“裝船批注”并加上裝船日期。
五. 提單印有“intended vessel”、“intended port of loading”、“intended port of discharge”及/或其他“intended…”等不肯定的描述字樣者,則必須加注“裝船批注”,其中須把實際裝貨的船名,裝貨港口,卸貨港口等項目打明,即使和預期(intended)的船名和裝卸港口并無變動,也需重復打出。
六. 單式海運即港對港(裝貨港到卸貨港)運輸方式下,只須在裝貨港(Port of Loading),海輪名(Ocean vessel),及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三欄內正確填寫;如在中途轉船(Transhipment),轉船港(Port of tcano hipment)的港名,不能打在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欄內。需要時,只可在提單的貨物欄空間打明“在××(轉船港)轉船”“with transhipment at ××”。
七. “港口”(Port)和“地點”(place)是不同的概念。有些提單印有“收貨地點”(place of receipt/taking in charge)和“交貨地點/最后目的地”(place of delivery/final destination)等欄目,供提單用作“多式聯運”(mulli-madal transport)或“聯合運輸”(combined transport)運輸單據時用。單式海運時不能填注。否則會引起對運輸方式究竟是單式海運抑或多式聯運的誤解。
八. 提單上印有“前期運輸由”(precarriage by)欄也為“多式聯運”方式所專用,不能作為轉船提單時打明第一程海輪名稱的欄目。只有作多式聯運運輸單據時,方在該欄內注明“鐵路”、“卡車”、“空運”或“江河”(Rail、truck、air、river)等運輸方式。
九. 提單的“收貨人”欄(consigned to或consignee)須按信用證要求說明。例如,信用證規定提單作成“made out to order”,則打“order”一字;“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applicant(申請開證人)”,則打“order of ××××(applicant全名)”;“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inssuing bank”,則打“order of ××××Bank(開證行全名)”。 如信用證規定提單直接作成買主(即申請人)或開證行的抬頭,則不可再加“order of”兩字。
十. 提單不能有“不潔凈”批注(unclean clause),即對所承載的該批貨物及其包裝情況有缺陷現象的批注。
十一. 除非信用證許可,提單不能注有“subject charter party”即租船契約提單。
十二. 關于轉船,《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的第23條b,c兩款是這樣規定的:
1.如信用證允許轉船——指裝貨港和卸貨港之間發生轉船,同一份提單包括了整個航程;
2.如信用證禁止轉船,同一份提單包括整個航程,裝貨港和卸貨港之間并不發生轉船;
3.如信用證禁止轉船,貨由集裝箱、拖船、母子船載運,即使提單注明將有轉船,也不作不符,但須由同一份提單包括整個航程。
十三. 提單上關于貨物的描述不得與商業發票上的貨物描述有所不一致。如提單上貨物用統稱表示時,該統稱須與信用證中貨物描述并無不一致,且與其他單據有共通連結(Link)特征,例如嘜頭等。
十四. 提單上通知人(Notify Party)須注有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名稱和地址、電訊號碼等。
十五. 提單上有關運費的批注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和UCP500第33條的規定。
十六. 提單上的任何涂改、更正須加具提單簽發者的簽章。
十七. 提單必須由受益人及裝貨人(Shipper)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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